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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居住证到期怎么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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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武汉居住证过期了的续期如下: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3)如实填写《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4)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2、填写表格;3、提交资料;4、等待审核;5、审核通过可以延期成功。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2种观点: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须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居住证遗失、污损的,持证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补办和换领手续。持证人离开武汉市居住的,应到原受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同申领新证。一、居住证续期需要什么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3.如实填写《居住证信息登记表》。4.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二、办理居住证的流程1、步骤一:居住登记。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持本人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上述)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登记。2、步骤二:居住证办理。(1)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2)申请人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网上办理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武汉”微信公众号或“武汉网上警局”网站提出申请。2、申请人自愿选择邮政快递寄送居住证,或自行到指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领取居住证。3、网上初审。机关网上初审,自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上门审核申请材料核对信息,自上门核对信息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短信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果。4、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申请人选择的办理方式通过邮寄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发放居住证。二、现场办理1、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属机关。2、提交资料。(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3、拿取受理凭证。4、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因实际操作,可能导致15天无法完成,具体视办理进度为准)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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